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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挺进南极 南极条约复议
海洋世界 | 时间: 2010-06-12 15:31  | 文章来源: 香颂

 

作者:郭培清

1959年12月1日,美苏等12国签订了冻结南极领土要求的《南极条约》。遗憾的是,受国际、国内诸多因素制约,当时中国政府未能参与南极决策。为了维护我国在南极洲的权益,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政府做出了挺进南极的决策,派遣科学考察队进驻南极,建立科学考察站,不久被接纳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从此也改变了我国在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不是南极条约协商国的不利地位。

《南极条约》的局限性

1959年12月1日,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1961年6月23日起条约正式生效。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成员国,其他在南极有实质性科学活动的缔约国也可以申请成为协商国,南极条约组织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决策重大事务,原定每两年举行以此协商会议(1991年后改为一年一次)。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决定了南极条约具有局限性。首先,条约排外而且做得很隐蔽。条约虽声明是一个开放体系,欢迎其他国家加入,但是硬性把参加国分为协商国和缔约国。只有在南极从事过有实质科学研究活动(如建立科考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的国家才能成为条约协商国,12个签约国自然成为协商国,只有协商国才表决权利,缔约国没有决策权,这实际上是以“集体霸权”代替“个体霸权”。在1983年以前缔约国甚至连参加协商会议的资格都没有,1983年以后,这些国家作为观察员可参加南极条约的协商会议,但无表决权。参加南极考察活动需要巨大的财力支持,只有大国和富国方可为之,这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

正是因为条约存在上述潜在缺陷,条约生效后,各国积极加强在南极的政治存在。例如美国,1970年的71号和1971年的318号总统备忘录都重申保持美国南极影响的重要性;其他有关国家也没有放弃对南极土地的“经营”,围绕南纬60°以南地区内某些岛屿的归属问题仍时有争吵。争取南极事务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是任何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捍卫主权尊严的重要象征,中国政府不可能永远置身于关系人类未来发展的《南极条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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