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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和海岛生态保护之绳
海洋世界 | 时间: 2010-07-09 09:09  | 文章来源: 香颂

 

“从法律上来说,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这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不再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我们国家的主管部门来统一管理。”黄建初主任最后总结。

在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无居民海岛在开发利用上的用益物权同样在法律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用益物权制度可以使我们将来对海岛开发利用过程当中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从保护自己财产的角度出发自发起来保护海岛生态,避免产生那种竭泽而渔的破坏行为。因此,《海岛保护法》做了明确的规定,无居民海岛依法可以开发和利用,通过申请和审批来有偿使用。《海岛保护法》最后没有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样一个概念,其中也包含着一些深刻的原因,黄主任总结为三点:“一个是这个概念本身在法律专家中的意见不一致;第二点,我个人认为,我们目前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方面的实践经验还远远不足;第三,我们这个法律的名称叫‘海岛保护法’,我们在总则当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海岛实行的是‘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如果我们对海岛开发方面的用益物权做篇幅比较大的规定,那么就会与目前本法的立法宗旨在一定程度有所冲突。此外,也为本法今后的不断完善预留了很多的空间。”

十二项责任条款强力保护海岛生态。

2009年12月26日,经三次审议,《海岛保护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3月1日起生效实行。该法从2003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到该法表决通过,历时6年。

对有居民海岛,海岛保护法规定,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

对无居民海岛,海岛保护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随着法律的施行,曾经无序、无度、无偿开发无居民海岛的“三无”局面,将成为历史。

在《海岛保护法》的具体法条中,为了保障上述海岛生态保护的规定能够得到依法落实,从第四十四条到第五十五条共十二个条款,对不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性规定,轻者行政处分、罚款,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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