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
撰文/思源
我们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岛屿的生态系统,显然是我们中国的内政。
“155票赞成、9票弃权,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
中国为海岛立法的举动引起了周边国家的强烈关注。海岛法草案刚刚进入一审时,驻京的一些外国使馆人员,便纷纷打探详情。更有一些国外评论指出,钓鱼岛以及南沙群岛的主权保护将是该法的主要对象。
最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与《海岛保护法》(草案)在总则第一条款中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在草案中未出现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宗旨被正式写入法条当中。对于本法立法宗旨重要改动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诠释说:“很显然,我们制定《海岛保护法》,必然隐含了对海洋权益的保护问题。从我国现实的海洋状况来看,搞《海岛保护法》仅仅从生态的角度来考虑是不够的,确实有必要突出海岛对我国海洋权益和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我们国家的海岛保护法,必然要保护我国所属的海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诸岛历来都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我们对于这些岛屿具有不可争辩的主权。因此,《海岛保护法》当然适用于这些岛屿。我们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岛屿的生态系统,显然是我们中国的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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