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证据表明,许多重要物种(如虎和象)陷入濒危状态,因此像CITES这样一个国际公约是十分必要的。每年,与野生动植物相关的国际贸易的成交额大约有几十亿美元,其中涉及的生物数量有几亿。贸易的种类也十分多样化,从动植物活体,到大量的动物产品——食物、毛皮、木质乐器、古董、药物等。人类对一些野生动植物的开发利用水平很高,而与之相关的贸易和其他一些因素(如丧失栖息地)使它们的种群数大量减少,甚至将其推向灭绝的边缘。虽然许多野生生物虽然还未处于濒危状态,但CITES可以保证未来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与野生动植物相关的贸易需要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CITES通过管理来促进合作,保护某些物种。今天,受到CITES不同程度保护的物种数已超过3万。
1963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一次成员国会议上决定起草CITES。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的一次会议上,来自80个国家的代表最终就公约内容达成协议。1975年7月1日,CITES正式生效。
CITES的性质是国际公约。尽管CITES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即缔约国必须完成公约中所规定的内容,但CITES无法代替国家法律。目前,CITES已有175个缔约国。CITES限制了某些物种的国际贸易。凡是公约里所涉及的物种,对其进口、出口等必须通过许可制度获得授权。
根据保护的级别,CITES将其所保护的物种分列于3个附录中(附录I,附录II,附录III)。附录I中所列的是濒危物种。与这些生物相关的贸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进行。附录II中的物种尚未濒危,但与之相关的贸易必须受到控制。附录III中的物种至少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该国可向CITES的其他缔约国请求帮助。
CITES的最高决策来自于缔约国会议。所有的缔约国根据生物和贸易标准达成协议,共同决定某个物种是否应该被列入附录I和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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