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2006》资料:2005年世界天然气产量已达到2.763万亿立方米,其中俄罗斯产量为5980亿立方米,占世界产量的21.6%;美国的产量为5257亿立方米,占世界产量的19%,俄美两国的总产量超过了世界总产量的40%,它说明天然气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大国的战略力量和潜在的主导能源。2005年中国的天然气产量仅有500亿立方米,来自中国海洋的天然气仅有62亿立方米,中国天然气总产量不足俄美两国产量的一成,它与中国的战略力量远不对称;它与中国天然气已探明储量也远不对称,为此营建与世界大国地位相称的规模化的中国天然气产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很急迫的,其中大规模发展中国海洋天然气的全面勘探、开采、输送、使用就成为极为重要的战略举措。为此需要中国的天然气产业力量加速强陆取海,经略海上,改变中国以近海为主的海洋油气开采布局,近海、深海和超深海统筹并举,实行创新勘探、全疆整治;积极反应,选择对待;合围重点,高速生产;全海开发、深海优先的新型海洋天然气气开采战略。也即以科技创新实施中国全海域的勘探;对已发现的气田实施高速生产;以深海优先战略实施带动整个海洋天然气产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实施多元业者竞争致胜的市场体制的发展,力争取得海洋油气、特别是海洋天然气开发的国际领先地位。
《BP世界能源统计2006》还表明:天然气的国际贸易量是有限的,其中2005年世界管道天然气贸易量为5326.5亿立方米,液化天然气为1888.1亿立方米。2005年美国享利交汇点的天然气价格较2004年上涨了50%。事实上伴随俄罗斯使用天然气霸权,天然气价格将快速上升,它也深刻表明中国要实现能源战略转变就必须以国内资源为核心实现中国能源独立的供给。但是大力拓展跨国气田的分成能源、国家协议的天然气采购合同、发展商业性的天然气贸易应该作为中国能源战略的长期补充不可或缺,而且当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适当时,阶段性地大量进口天然气甚或以之为主都是必要的。为此构建中国完整的LNG产业链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和市场需要,中国发展海洋天然气产业应注重工商并举,不可偏废其一。
跨越式解决海洋天然气的对外合作的专营权,推动海洋天然气成为中国能源改革的先头产业
当代中国的海上石油开发体制是由20世纪80年代的计划经济转型而来,实行的是国家行政授权国有企业的委托制或代表制而不是市场经济的合同制,它的运作特征是高度垄断的集权拓展而不是公司的商业竞赛。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修改决定》,根据该条例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即海洋资源的国有制;又确定了“对外合作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统一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即专营权的制度,《条例》还强调海洋石油包括原油和天然气两部分。也即中海油拥有海洋天然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对此中海油的专营权不是根据中国法律而是根据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政府授权文件履行的,在行政主导的体制内这种专营权完全可以予以改变、分解和释法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藉此2004年5月中石油也获得了国土资源部在南海18个区块的勘探许可证,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也通变通方式实质性开发了东海油气资源。
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授权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掀起了业内对石油开采体制垄断性的巨大质发展,取消石油垄断之声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法律是为了解决利益服务的,在国有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没有彻底衡平之前,即使出台《石油天然气法》也只是过渡性的框架,具体条例尚需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因此,在中国采用行政主导的方式解决海洋天然气专营与开放的问题是最为现实的选择。建议国家先于海洋油田产业改变中海油的海洋天然气的对外合作专营权,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各有关地方国企、非公企业共同拥有,个别深海、超深海的气田应支持采用份额气和中外联合财团的方式参与竟标。中海油有涉及独有专营权的另一部分管理体系也应划转给国土资源部,同时在国家实施海洋天然气的大开发战略中可以优先支持(实质上是补偿)中海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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