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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无权”管辖的南极洲
海洋世界 | 时间: 2010-06-22 11:13  | 文章来源: 香颂

然而,到了1982年,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继外空被确定为人类公共财产之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也被宣布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海洋权益的明晰,推动了第三世界国家“南极意识”的觉醒。首先站出来挑战的是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就任总理伊始,他就向联合国大会呼吁:“这个星球上所有未被认领的财产(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理当受到全世界控制。这位“南极迷”总理甚至在退休前——2002年选择南极作为度假地。1982年马来西亚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指出,鉴于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成功召开,联合国应将其注意力转向南极。他建议由联合国管理该地区,或由“现有的占领者”作为国际社会的托管人管理。据此联合国大会于1983年将南极问题正式列入议事议程。在联合国的辩论中,反对国提出:第一,要求宣布南极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现存的南极条约缔约国或由联合国创建新制度来加以管理,从而所有国家在平等基础上均充分享有产生于南极的经济和其他利益;第二,这些国家抨击了《南极条约》的决策机制,认为是不民主的和排他性的,这种机制不仅将体系之外的国家排斥于南极事务之外,而且即使是加入《南极条约》的非协商国也无决策权,从而成为该体系内的“二等公民”。这些非缔约国的观点反映了其争取参与决策、分享利益的要求。

然而,由于条约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的合理性,这些国家的抗议声在联合国内没有多大市场。因为南极中立化、非军事化、非核化、科学研究自由、注重南极环境保护这些原则,实际上也符合非缔约国的利益,体现了他们的南极价值追求。甚至一些对《南极条约》持敌对态度的非缔约国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原则的有效性。不但如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塞拉利昂、牙买加等非缔约国也明确支持《南极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苏丹等国家甚至对《南极条约》维护了南极中立化的努力心存感谢。条约的约束力已经超出了南极条约组织,一些非缔约国也自动默认条约体系的法律效力。

因为《南极条约》的合理性内核,所以在1991年条约30年期限届满时,在德国不来梅市召开的第17次南极条约国协商会议时做出决定,将《南极条约》有效期无限期延长,50年内禁止南极的矿产资源活动。此后南极条约组织与联合国在南极管理问题上逐渐达成了默契,关系愈益融洽。1999年12月1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54/45号决议指示,“在南极洲从事研究活动的国家应按照《南极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来执行。“确认《南极条约》有促进《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作用”。2005年8月11日,联合国秘书长在第60届联合国大会向大会提交的秘书长报告中再次肯定了南极条约体系仍是国际合作的典范。

南极管理模式成为联合国外管理无人居住地管理的一种独特方式。《南极条约》30年的运作实践表明,它较好地解决了当时棘手而复杂的南极领土主权问题,对南极的政治、外交、科学考察、国际合作和实施有效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而《南极条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南极条约》为基础,南极条约协商国又先后制定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未生效)、《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条约》和上述公约以及在历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60余项建议措施,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这大大强化了对南极考察活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

到1985年为止,联合国中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都已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成员,而且都是《南极条约》协商成员国。与拥有185个成员国的联合国相比,45个缔约国的南极条约组织固然不能比拟,但南极条约组织所占有的人口量为全世界的3/4。45个缔约国所占有的经济总量占全世界的90%以上。南极条约组织“代表了全世界大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稳固之势已不可撼摇,取得了类似于联合国的地位。自诞生之日起,《南极条约》就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家开放。联合国在重大问题上采取“大国一致”的原则,南极条约组织采取的是类似的“协商一致”的原则,南极决策必须经过拥有表决权的协商国一致通过。联合国的执行机构是安全理事会,南极条约组织也建立了“南极条约秘书处”,2004年9月1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正式运行。

看来,南极洲的“独立”不但会继续,还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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