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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考古,无论是陆上还是水下,文物的价值可以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而这些文物的价值,往往与所进行的考古工作的细致程度有关,越细致价值越高。例如在某个海域内发现了一艘沉船遗址。单就发现来说,沉船遗址并不能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只有经过很细致的考古和发掘后,该遗址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假使我们把该遗址船上的所有日用品和货物全部打捞上来,并把它们全部分离开来,经过周密的分析考证,得到了以下信息:在某一个船舱内没有任何物品,由此便可推断该船舱可能是淡水储水舱;在某两个对称的船舱发现了相同的物品,如铁之类的重物,由此便可推断出这两个船舱在分装该货物的时候进行了分装配重……同样,还能由此推断该船的用途、乘坐的人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甚至还能了解有关的历史状况。当充分了解了沉船的全部情况后,沉船遗址的价值将是不可估量的。
另外,就价值而言,中国区别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价值的归属问题。有许多国家,例如澳大利亚,那里的沉船是有主人的,对于水下沉船的发现者有6个月的辩证期,而后就会公布发现结果和船的主人。如果该国的体制没有变化,沉船哪怕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历史都还是有主人的,而且该船主人可以拥有部分利润。从个人的角度上看,对于发现者来说,确实是一次发现几代人都将衣食无忧,这也促使很多人热衷于考古,甚至不惜耗尽毕生。但是从考古本身来看,这种价值认定方式并非是一件有利于考古本身的制度。
而对于我国而言,所有的水下考古所得全部归国家所有,即便是打捞上来清代的宫廷物品,清宫后代爱新觉罗氏也无权拥有。文物会由国家统一组织挖掘、统一保护。这样,既对文物进行了很好的统一保护,又将文物所创造出的效益进行了合理的利用,对于发展水下考古事业来说非常有利。对于中国的这种特有的政策,很多外国专家都羡慕地说:中国的政策是世界上最有利于水下考古事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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