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正在出售的鲸肉大餐
2006年6月18日,在加勒比海岛国圣基茨召开的第58届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反捕鲸国家仅以微弱多数挫败了日本要求恢复已禁止19年的商业捕鲸提案。按照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制度,只要有3/4会员国赞成,就可以恢复商业捕鲸。以“金钱外交”为后盾,凭借阳谋和阴谋手段,目前日本似乎正在走向“胜利”,赞成票与反对票数量己相当接近。
除了《国际捕鲸管理公约》以外,南极条约体系是如何对待南大洋鲸保护的?
南大洋的鲸类保护
在《南极条约》出台之初,没有给予南极环境和动植物保护以充分重视。但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很快显示出了对南极动植物的关心。
1964年协商会议通过的《南极动植物保护协定》却没有提及鲸,原因在于:首先,鲸被认为不是“土著”动物,条约第二条a款特别指出,“本地哺乳动物”指的是动物类所有成员在其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都局限于南极地区,即属于南极地区“土著居民”,所以不包括鲸;其次,协定限于南极大陆和冰架,不包括水域。虽然没有直接保护鲸,但这一协定却有间接改善鲸生存环境的重要意义,因为协定保护了鲸食物链中的南极生物的生存环境。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下简称《养护公约》)是与鲸类保护关系比较密切的一个重要条约。在公约中,鲸包括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中,而且根据这一定义,鲸属于有鳍类动物。与《国际捕鲸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捕鲸公约》)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方式不同。《捕鲸公约》没有关注鲸生存环境方面的问题,如食物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而只关注于过度捕捞问题。与《捕鲸公约》比较,《养护公约》的突出表现在于保护了鲸生存的生态系统,是一种更有效、更高级的管理形式。在捕鲸活动日益不得人心的时代,环境恶化对鲸的影响可能更大。
其次,“管辖”范围不同。《捕鲸公约》适用的地理范围远远超过《养护公约》,适用于鲸活动的任何地区。《养护公约》仅适用于南极辐合带以内。一旦鲸向北迁徙,则不在条约适用范围之内。
再次,体现在参加国家上。《捕鲸公约》允许任何国家参加,即使不濒临海洋的国家、从来没有从事过捕鲸活动的国家也可参加。这为主张捕鲸国和反对捕鲸国都创造了获得多数的机会,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吸收成员来获得强势。为达到捕鲸合法化的目标,捕鲸国常常通过“金元外交”,鼓励支持小国加入,由此对反捕鲸力量构成极大威胁。《养护公约》则只允许“在南极从事海洋生物资源研究或从事过捕捞”的国家才可入约。
更重要的是,《养护公约》比《捕鲸公约》有更强的适应性,如果哪一天《捕鲸公约》受到主张捕鲸国的挑战而失效时,《养护公约》仍然能起到保护鲸的作用。因为目标的趋同,《养护公约》与《捕鲸公约》的关系一直比较融洽。
日本捕鲸船“勇心丸”号在捕杀鲸,鲸血染红了海水。
国际捕鲸委员会“投桃报李”,也积极欢迎南极条约组织参与鲸类事业的保护。在1992年的格拉斯哥第44届会议上,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必须开展南极地区环境和鲸数量研究的决议》,认识到《养护公约》和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咨询角色和专家功能,捕鲸委员会决定,同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和其他的南极机构建立联系,互相交流全球环境变化影响与南极地区鲸数量之间关系的情报。
除了《养护公约》以外,第二个重视鲸保护的国际法文件就是《南极条约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议定书》,在《南极条约》规定地区内的任何活动都应周密计划,认真实施,杜绝对动植物种群或种类繁殖、迁徙的消极影响;防止进一步危害这些濒危物种。显然,这对于鲸的保护是相当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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