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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新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世界 | 时间: 2010-07-12 11:07  | 文章来源: 香颂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随着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许多独立国家提出了反对海洋霸权、争取平等的海洋权的要求,一直到1982年4月,国际社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公海、国际海底的海洋资源属国际共管、共享,该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公约”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面积和管辖权力,确认沿海国家对于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建立国际海洋法律新秩序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球144个沿海国家除拥有12海里领海权外,其管辖海域面积可外延至200海里,作为该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

毗连区 毗连区实质上是沿海国拥有一定行政管辖权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这一海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域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只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管辖权,仅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故专属经济区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某些权利的特定海域,并不拥有完全的排它主权,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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