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秀英
继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先后在位于太平洋的“冲之鸟”(日本称为“冲之鸟岛”)修建防护设施、立地名牌后,日本近期又要在“冲之鸟”做文章。据《青年参考》2008年4月11日报道,日本计划耗资750余万美元,从4月22日起将5万只珊瑚片分期分批移植到“冲之鸟”。日本水产厅官员说,此举旨在维持和巩固“冲之鸟”,并适应经济活动,以确保“冲之鸟”保持其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岛屿”地位,进而获得其周围200海里海域的权利。日本化“礁”为“岛”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中的岛屿和岩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依据该款,岛屿首先应为陆地区域,该陆地区域成为《公约》意义上的岛屿应具备三个地理条件:四面环水、自然形成以及高潮时高出水面。“四面环水”要求岛屿必须是海洋中的陆地,是区别岛屿和半岛的标准。“自然形成”要求岛屿必须通过自然条件作用而成,它排除经过人为加工而形成的岛屿。这样,不管是人工岛屿还是通过加固低潮高地、礁石或其他海底地型而成的“岛屿”,都不符合《公约》的要求。“高潮时高出水面”则要求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岛屿应高出潮汐等级中的最高潮。这就将高潮时没入水中,而低潮时高出水面的低潮高地排除在外。
《公约》未对岩礁作专门规定,但在第121条第3款中提到了岩礁。从该条规定的设计看,岩礁属于岛屿的范畴。因为该条是对海洋法中“岛屿制度”的规定,它表明其中提到的所有处于海洋之中的地型,包括岩礁在内都应当属于岛屿这一类别;而且由于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如果岩礁不属于岛屿的范畴,第3款的例外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再者,“除……外”这一措辞也可以说明,岩礁是岛屿的一种特殊类别。这种特殊性体现为岩礁具有“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特点。照此分析,岩礁除应具备岛屿的特征外,重要的是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国际法上的岩礁是四面环水,高潮时高出水面,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所谓“维持人类居住”应理解为相当长的时间内能提供人类生存所需的淡水、食物和居住场所;“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则应指岩礁依靠自身所产的资源,而不是依赖从其周围海域以及其他地方输入的资源维持其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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