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生态
地质与地理
资源与环境
气候与灾害
权益与文化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海洋世界>> 考古 字号:
保护“南海Ⅰ号”的法律之网
海洋世界 | 时间: 2010-06-12 19:52  | 文章来源: 香颂

作者:从容

“南海Ⅰ号”巨大的科考价值、潜在的商业价值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而打捞和保护“南海Ⅰ号”的法律问题,似乎像海底幽暗冰冷的海水,没有任何吸引眼球的卖点而乏人问津。但我们仍然希望“南海Ⅰ号”的打捞不仅能够成为“中国水下考古跻身世界一流水平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而且也能成为我国执行水下文物法律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个典范,一个新起点。

一般民众和媒体不曾关注和了解的是我国有关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西方学者的高度评价,认为中国所制定出来的整体法令机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早在1982年,我国就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并分别在1991年和2002年进行了修订,对我国境内文物的发掘、收藏、保护和流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或者说是母法。2003年,我国又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有关问题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不能涵盖我国管辖海域和其他海域内的我国水下文物。1989年制定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弥补了这一不足,对所有海域内属于我国所有的文物的保护问题做了规定。虽然《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很简短,仅13条,似乎并不很完备,但是它规定的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制度、管辖权制度却丝毫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同类制度。

对于“南海Ⅰ号”这样的水下文物,除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性规定外,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应当适用《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这个特别法。“南海Ⅰ号”是满载有大量陶瓷、金属制品等文物的南宋沉船,位于我国广东省阳江市近海,一般人凭常识就能判断它是归我国所有的水下文物。如果“南海Ⅰ号”位于我国领海之外,我们还能说它是我国所有的吗?这就需要依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从性质和价值上看,它必须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从时间上看,一般是指1912年1月1日之前的,在此之后的,必须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有关的水下遗存”才能称得上是水下文物。从遗存的位置和起源来判断是否为我国所有的文物,稍微复杂些。简单来说,归我国所有的文物包括:我国内水和领海内的一切文物;我国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内起源于中国或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外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管辖海域内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也可以反过来说,处于外国内水和领海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我国不主张归我所有;在我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内,起源于其他国家的文物,也不归我所有。能够看出来,我国这样规定是合理的,体现了平等互惠的原则。

1   2     


[我要纠错][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网站维护制作:海洋出版社 《海洋世界》杂志社 中国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8号 邮编:100081
稿件联络信箱:oceanworld@gmail.com 网管信箱:fengz@chin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