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常晶 郭培清
加拿大当前正在积极推行“北极环境政策”。一方面加拿大政府对治理北极环境问题予以了足够的重视,并且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贡献;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服务于其直接的国家利益——北极地区重要的战略地位、北极冰盖下蕴藏着的大量的自然资源、北极圈内潜在的广阔的科研价值以及加拿大对西北航道的利用和控制等。换句话说,加拿大的北极环境政策有实有虚,有主有次,双管齐下。
由于加拿大的不懈努力,终于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载入了关于“冰封区域”环境保护的条款,允许北极沿岸国家可以合法地对航运进行立法管辖,从而使加拿大的国内立法合法化。
早在1956年,加拿大北方事务部长在众议院的听证会上就指出,加拿大的北方主权不仅及于陆地,而且也及于领水;1969年,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再次强调北极群岛水域是加拿大内水;之后,每隔几年加拿大都会出来宣示她在北极的主权。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曼哈顿”号油轮通过了西北航道的麦克卢尔海峡,该海峡正好与加拿大北方领海有重叠。按照加拿大1964年出台的《领海与捕鱼区法》的规定,加拿大的领海基线距离有3海里。虽然美国认为此海域属于公海,该事件却引起了加方相当大的关注和高度警惕。以此为导火线,1970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AWPPA),1972年开始生效。该法规定,北纬60度以北的加拿大水域属加拿大保护范围,200海里之内划为专属经济区,沿海100海里范围内禁止船舶污染,虽然该水域允许通行,但如果加拿大政府认为通行船只不符合该法中的法律规范,可以禁止其通行。该法规使得加拿大沿着育空领地和西北边界的海岸线,把管理范围直接向外延伸100海里到波弗特海和北冰洋,包括北极群岛。另外,《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还提出了一个《船舶安全航行控制区域条令》,该条令在海岸线外100海里的范围内设立了16个“航行安全控制区”,每个区规定了进出的最早和最晚日期,对通过该海域船只的建造标准和航行等一系列有关海洋污染控制和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例如,在控制区内,加方可以对船舶制造、航行辅助设施和通讯设备、船舶推进动力、导航设备、驾驶、货物、必要的补给、必须携带的文件、领航及破冰服务做出规定。加拿大政府声称,该法规并不是宣布领土主权,而是为了保护脆弱的北极环境。
加拿大认为,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多年来没有就北极环境污染控制达成国际社会普遍可接受的标准,那么,沿海国就有权以自卫形式保护其海岸免受环境污染。另外,加方认为,AWPPA的颁布正是在履行国际社会所赋予其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由于加拿大的不懈努力,终于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载入了关于“冰封区域”环境保护的条款,允许北极沿岸国家可以合法地对航运进行立法管辖,从而使加拿大的国内立法合法化。这样,加拿大成功地利用保护北极环境将北方海域收为内水。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加拿大有权将它的北方领海从现有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如果加拿大付诸实践,其北方领海将会包括环绕加拿大的北极大陆和岛屿的海域,这一范围的扩展就使得西北航道位于加拿大北方海域的半包围区域内,这样,任何船只在西北航道的通过,今后都会更加频繁地受到加拿大政府相关法规的限制。因此可以说,加拿大的北极环境政策别具特点,他将环境与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用保护环境的途径来加强主权,虚实并用,避免了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的直接对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