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海上、各国专属经济区内,冰山的拥有者是谁?冰山是不是一种领土资源或矿产资源?对于拖运和利用冰山引发的生态或者其他危害的国际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这些都需要国际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即使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讲,利用冰山是可行的话,仍然有许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例如,在南极条约规定的南纬60°以内,或公海上、各国专属经济区内,冰山的拥有者是谁?冰山是不是一种领土资源或矿产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哪一条款适用于冰山的拖运?对于拖运和利用冰山引发的生态或者其他危害的国际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这些都需要国际法做出明确规定,以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
但实际情况是,除了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第15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正式出台的建议书ⅩⅤ-21(Recommendation ⅩⅤ-21)——“冰山的利用”以外,南极条约体系对此没有任何正式涉及。“冰山的利用”讨论了冰山商业开发的可行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南极冰山是世界上最大的淡水库存,从技术角度讲可以加以利用,但无节制的冰山开发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及依附冰山的生态系统带来消极影响或者其他的问题。会议提出邀请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提供建议,协调与冰山利用相关的极地冰川学、生物学、海洋学和气象学等学科的研究计划。各国代表还建议本国政府把冰山问题纳入第16届协商会议日程中。但16届会议上并未讨论,此后该问题杳无音信。
南极条约体系的其他法律文件中,也零星地出现过关于冰山的规定。在1982—1988年间召开的第4届南极特别协商会议上,协商国家一致同意:南极冰山不应被视为“矿产”而纳入南极矿产资源制度谈判范围内。第11届南极条约特别协商会议的最后决议中,对冰山问题做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利用冰山不是一种资源活动。”此处的资源显然指矿产资源。因为南极条约体系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冰山管理制度,如果承认南极冰山不具有领土地位,那么统辖南极冰山的应该是联合国海洋法。可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没有关于冰山的条款。根据海洋法公约,飘满冰山的南大洋属于公海,冰山是人类共同财产,各国均可利用;当这些冰山漂浮到某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时,其管辖权就落于沿海国家手中。可是一旦飘离沿岸国家,其财产拥有权归第一个发现人所有。这些都是法律推论,而不是海洋法公约的明文规定。如果利用冰山,相应的责任也随之产生,特别是在拖运冰山过程中的损害责任。根据传统国际法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冰山有权利通过公海。但冰山拖运耗费周期很长,必然干扰公海上的正常运输,还可能对过路船只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必须出台具体的安全规则。但目前只能援引海洋法中对悬挂国旗船只通过的规定或其他规定。如1966年签署的“国际海运法”杜绝船只危险通过的规定;1972年出台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24条适用于任何在公海上通行的航行器,冰山可以纳入其中;1974年签署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5章第8条规定的“特殊船只应当避免个别地带,特别是航线集中地区以避免灾难性后果。”
冰山也会对拖运经过的海域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前文已经提到。根据国际海洋法,冰山有权利无害通过他国领海区和专属经济区。但沿岸国家有权利保护海洋环境而禁止有害通过。如果认为冰山通过会因冰山融化带来“热量损失”,或者把冰山淡水融化而导致该地区盐度、温度变化之类的环境影响视为“严重环境事件”的话,那么它是有权利禁止通行或者依据其权力减少和控制冰山的通过。因此一国在利用冰山之前必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评估,防止对经过海域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
一艘南极考察船陷入了由浮冰形成的冰障。在南极,冰山也会对拖运经过的海域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国在利用冰山之前必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评估,防止对经过海域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图片文字说明)
虽然拖运冰山并非易事,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人们必将加速研究南极冰山的拖运问题,使之进一步完善。人们有理由相信,丰富的冰山资源必将造福于人类。
尽管目标遥远,利用困难巨大,但人类没有停止探讨利用南极冰山的步伐。1966年美国总统约翰逊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如何满足未来水需求”的报告,敦促研究把北冰洋冰山拖运到南加利福尼亚以供利用的可能性,这是第一份关于利用冰山的政府文件。1973年美国学者威克斯和坎波尔在《冰河学期刊物》上发文“冰山作为淡水资源的评估”,他们提出将单座的扁平冰山从南极艾默利冰架拖运到澳大利亚或者南美的阿塔卡马沙漠。另一项研究是兰德公司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应用研究项目资助下,在1973年开展的“作为全球淡水资源的南极冰山”研究,他们的研究已不仅限于冰山资源应用于南半球,而是着眼于全球的干旱地区,包括非洲和中东。为了研究冰山利用,1977年10月2~6日在美国依阿华州的阿姆斯小镇上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冰山利用会议”,有18个国家的200多名科学家和私人企业代表出席参加了讨论,会议从物理学和工程学角度分析了冰山的利用问题。当时的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王子穆罕默德·费萨尔在会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沙特广芜的沙漠非常需要冰山之水,为此费萨尔也就成了拖运冰山活动的最大赞助者之一。当年,由沙特阿拉伯提供资金,法国提供技术共同成立了“国际冰山运输有限公司”,同时一家名为“未来冰山”的非营利组织也建立起来,旨在鼓励对冰山利用问题的研究。
无疑,冰山利用问题也是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议题之一。1983年在堪培拉召开的第12届协商会议上,冰山首次出现在会议文件中。1985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协商会议鼓励对冰山问题开展研究,提醒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影响,建议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冰川工作组收集相关数据。会议认为,尽管该问题不是一个紧迫的现实性问题,但从未来发展角度看,应提上日程。1989年巴黎第15届协商会议上正式出台“冰山的利用”建议书之后该问题被长期搁置。
人类历史上有无真正拖运冰山的经历呢?实际上早在1971年美国和加拿大就已经搞过一项试验,组织了一批海洋科学家和海员在北大西洋的纽芬兰—拉布拉多一带拖运冰山,以保护在那里的大批石油钻井设备免遭冰山的撞击。经过几年的努力,他们获得了可贵的资料,对未来大规模的冰山拖运极有参考价值。如今,经过几十年的研究,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已经获得关于冰山的大量研究成果,如冰山的形成、不同体积冰山的分布、不同情况下冰山的融化速度、漂流速度、漂流方向等等。据说俄罗斯达吉斯坦一位名叫卡米德·克哈里多夫的工程师已设计了一套拖运冰山问题的新方案,这个方案充分考虑到冰山处理方法、工具,船只的建造以及运输方法等各方面的因素。所有这些内容都申请了专利。
虽然拖运冰山并非易事,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人们必将加速研究南极冰山的拖运问题,使之进一步完善。人们有理由相信,丰富的冰山资源必将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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