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秀英
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数字,自2008年年初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90多起海上抢劫案,是2007年的2倍多。在北纬10度线这条国际海运业的黄金航道上,古老的海盗骷髅旗正威胁着整个航运业的安全。索马里海盗为何如此猖獗?为什么在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大国已经部署军舰的情况下,一个弱国的海盗还能频频得手?面对数量不断攀升的海盗劫船事件,国际社会应如何有效应对?
国际法中的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的原始意义是指一艘私有船舶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于另一艘船舶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在其原始含义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员或财物;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员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了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所从事的行为”。
依据《公约》的上述规定,国际法中的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海盗行为的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一国军舰、政府公务船舶、飞机无正当理由,对另一船舶、飞机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不构成海盗行为。但是,如果军舰、政府公务船舶、飞机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并实际利用该军舰、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则其船员、机组人员即为海盗行为的主体。(2)实施海盗行为必须是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根据《公约》的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水域,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是指构成无主地的岛屿或不受国家属地管辖的海域及其上空。(3)海盗行为的对象是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财物。《公约》对海盗行为对象的规定意味着,如果同一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或乘客实施暴动,劫持船舶或飞机本身的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4)实施海盗行为必须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通常主要表现为意图抢劫或掠夺船舶或飞机上的财物。如果出于政治目的,一私人船舶或飞机依照某一政府或某个团体的命令,在公海上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则不构成海盗行为。但是,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或起义,并控制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为私人目的对其他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则上述人员的行为应被视为私人行为,从而构成海盗行为。(5)海盗主要通过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达到其目的。所谓非法,是指行为主体未得到合法授权,其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是指使用枪支弹药或其他方式对另一船舶或飞机进行攻击、破坏或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强行扣留,以掠取船舶或飞机本身,或掠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及其乘客财物的行为。(6)海盗行为既包括既遂行为,也包括事先无通谋的海盗共犯和海盗教唆、帮助行为。所谓事先无通谋的海盗共犯,是指《公约》第101条(b)规定的“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海盗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而海盗教唆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海盗犯罪意图或实施海盗犯罪活动的任何行为。海盗帮助行为是指《公约》第101条(c)规定的“故意便利上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即有意给海盗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得以实施或易于达到海盗目的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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