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海上风电建设,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该办法规定,今后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海域使用权。
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该办法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经初审、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用海可行的项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该办法同时指出,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该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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